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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九)

发布时间:2018-10-25 浏览: 【字体:

对于很多人来说在网络随手上传一段视频、几张照片发表观点、相互评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在互联网上真的就能“口无遮拦”吗?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6日,互助县公安局五峰派出所民警因调查案件需要,先后将五峰镇某村村民陈文某、陈某先传唤至五峰派出所进行调查询问。12时许,民警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其父陈德某到派出所质问民警为何将其儿子传唤至派出所,并要求派出所解决陈文某当天被传唤至派出所期间的误工费。

期间,陈德某不听劝阻,推搡、辱骂派出所民警,严重扰乱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随后,民警将此情况汇报至互助县公安局主管局领导后,立即指派治安大队会同督察民警赴五峰派出所开展调查。

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民警发现陈某先将自己拍摄的其弟陈文某躺倒在派出所办公室的视频上传至快手网络直播平台,并用文字标注“派出所民警打老百姓。”此视频发出后,引起了大量不明真相网民的关注和评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对此,网安大队迅速介入,配合治安、督察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查清了案件事实,陈氏父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项之规定,互助县公安局依法对扰乱单位秩序违法行为的陈德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对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陈某先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对于上述的案例,省司法厅窗口值班律师做了如下析评: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发言时要慎重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